新修訂的裁判及教練實施制度關於本會/最新消息 |
新修訂的裁判及教練實施制度│最新消息 | ||||
本會最新修訂的裁判及教練實施制度,已於112年3月30日由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同意備查, 爾後 貴縣市辦理各級裁判及教練講習會,均需依最新修訂之裁判及教練實施制度規定辦理。 承上,各級學員由體總核備後取得証照,証照有效期將改為四年。証照有效期期間內, 學員得依資格參與晉級(丙升乙需滿2年;乙升甲需滿3年), 倘學員未在有效期限裡晉級或超過四年未向本會申請展延換證, 証照即為失效,倘需取得原級証照,需重新上課取証並重新計算時間才得以晉級。 展延辦法: 1.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期間,向本會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展延。 2.需提供每年至少4小時進修時數,累進4年達16小時之證明文件。 3.裁判/教練證,展延換發新證後,有效期為4年。 4.換證費新臺幣500元整。 以上為112年3月30日後,所辦理之裁判及教練講習會適用, 另本日期以前之講習會學員換證方式,均依本會109年3月26日公告之制度辦理 換證辦法: 1.109年5月1日起,凡舊式紙本證照及新式卡式證照過期4年以上未換證者, 均需重新參加該級裁判/教練講習會,其全程參與講習會並修滿全部課程後 a.經學、術科測驗合格者,得由體總核發新證(受限2~3年時間得以晉級)。 b.無需參與學、術科測驗,繳交換證費600元後由本會換發新證(不受時間限制可直接參與晉級)。 2.裁判/教練證,換發新證後有效期為2年。 3.裁判/教練證過期2年內得以換證,換證費新臺幣300元整。 4.裁判/教練證過期2年以上,4年以下得以換證,換證費新臺幣600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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