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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會員
  •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 第四章會議
  •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 第六章附則
  • 第二章 會員│章程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於木球運動之推廣著有功績,經理事三人以上之推介,提報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二、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特殊捐助者,經理事一人之推介,提報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四、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資格為正式立案之相關團體,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其名額暨其產生方式,由理事會訂之。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退)會:
    一、 死亡
    二、 不履行會員義務,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 會員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 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其他應享權利。(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義務及工作。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其他應盡之義務。
     產 品 名 稱 : 第二章 會員
    $ 未定  
    商品說明
    其他說明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於木球運動之推廣著有功績,經理事三人以上之推介,提報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二、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特殊捐助者,經理事一人之推介,提報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四、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資格為正式立案之相關團體,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其名額暨其產生方式,由理事會訂之。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退)會:
    一、 死亡
    二、 不履行會員義務,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 會員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 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其他應享權利。(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義務及工作。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其他應盡之義務。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