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球規則 第一章 場地
第一節 通則 :
一、木球場地應設在廣闊的草地或泥土地上並規劃比賽球道。
二、木球場地可利用自然物做為球道障礙物或界線,如樹木、樹叢、擋牆、土堆…等。
三、球道外可視地形設置參觀區。
四、木球比賽場地,應設有平面配置圖,標示球道地形及全景。
第二節 木球場地規劃
一、每一木球場地規劃為十二(或其倍數)個球道。
二、每一木球場的十二個球道之總長距離至少須七百公尺以上。
三、球道地面以平坦為原則。
四、球道依地形規劃成直線式球道和彎曲式球道。
五、球道上可設簡單障礙物以及臨時界線。
六、木球場地視面積大小,規劃出長、短不等距離的球道。球道長度在三十公尺至一百三十公尺之間。
七、如因區域性氣候或地形影響,當地主辦單位可酌情規定適用規則,但不得違反本規則原有精神。
八、球道界線為零‧五公分直徑白色或黃色圓繩。
第三節 木球場地規格
一、球道應定期保養,賽前應修剪球道上的草及地面之整理。
二、每一球道寬度,可依地形規劃,但最窄處不得少於三公尺,最寬處不得超過十公尺。中距離球道寬度四公尺以上,長距離球道寬度五公尺以上。
三、球道長度:五十公尺以下為短距離球道(標準桿:3),五十一至八十公尺以下為中距離球道(標準桿:4),八十一至一百三十公尺以下為長距離球道(標準桿:5)。
四、十二個球道中,至少須有四個彎曲式球道。其中,二個左彎道、二個右彎道。每個彎曲式球道以一個轉彎點為限,轉彎點至球門中心不得超過十公尺的距離。
五、十二個球道中至少須有二個短距離球道及二個長距離球道。
六、球道長度之丈量,從發球線中心點沿球道中央至球門中心點之長度為每一球道實際距離。
七、每一球道起端,應設一橫線為起點線稱為發球線。線長二公尺,橫線兩端向後畫設三公尺的長方形範圍稱為發球區。如下圖:
八、每一球道末端,應設有以球門為中心直徑五公尺的圓形球門區,球門兩側若受地形影響,得不受直徑五公尺的限制。球門區後方距球道邊緣界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緩衝地面,如下圖:
九、球門架設在球門區之中心點,球門可朝向球道任何一方向,如上圖:
十、發球區及球門區地面,須平坦無障礙。
十一、球道上每二十公尺佈置藍色邊線旗,彎道轉角佈置黃色轉彎旗,球門後方球道末端佈置紅色底線旗。黃色轉彎旗佈置於線上,其餘旗幟佈置於邊線外一個球距以上的位置。
第四節 球道使用
一、每一球道在未完成一組比賽前,次一組球員在不影響前一組比賽情形下,始得進場擊球。
二、每一球道以四至五人同時進行比賽為原則。
三、比賽進行時,除比賽球員、裁判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球道內。
四、球員擊球時,其他球員應退至三公尺外的安全位置。
五、球道上的草皮,因擊球而被挖起時,擊球後應立即鋪平(或踩平)。
六、球員於擊球前,不得整理球體前方或後方之球道。
七、球道上設置之障礙物,不可任意移動。
八、如因刮風、下雨等天候因素,致使樹枝、樹葉、廢棄物等硬體掉落在球道上時,球員可以請求清除。
木球規則 第二章 球具
第一節 通則:
一、球具含球、球桿、球門等三件。
二、比賽球具必須為國際木球總會審定標準檢定合格之球具,合格球具以當年度國際木球總會公告認證合格品牌為依據。
第二節 球具規格
一、球
(一)球須為圓型球體,且為木質製成,直徑9.5±0.2 公分;重量350±80公克。
(二)球體上須標示號碼及木球標誌。
(三)球的形狀與規格,如下圖:
二、球桿
(一)球桿為T 字型,球桿總重量約800公克。
(二)球桿總長85±15 公分(含握桿和桿瓶部份)。
(三)球桿頭之桿瓶長21.5±0.5 公分;桿瓶頭直徑3.5±0.1 公分,桿瓶底裝置一圓形橡膠墊,圓形橡膠墊直徑6.6±0.2 公分,高3.8±0.1 公分。
(四)球桿形狀與規格,如下圖:
1、球桿
2、桿瓶
3、橡膠墊
三、球門
(一)球門為 型。附有金屬棒、栓頭、橡膠管配件。
(二)球門以兩支瓶狀物為球門柱,固定於地面上,門柱內緣寬度為15±0.5 公分,球門中懸掛一門杯,門杯距地面5±0.5 公分。
(三)球門上得設置旗杆,球門形狀,如下圖:
(四)球門設備規格,如下圖:
1、門柱
2、門杯
3、金屬棒
木球規則 第三章 球隊
第一節 球隊
一、隊職員:球隊隊職員由領隊、教練、管理、隊長、隊員組成。
二、每隊球員可報名四至八人(含隊長),四至六人出賽,取最佳四人計算團隊成績。
第二節 球員
一、未經報名註冊球員不得參加比賽。
二、同隊球員必須穿著同款式運動服裝參加比賽。比賽時球員不可穿著高跟鞋或不適宜運動之服裝。
三、球員出場比賽應攜帶大會製發球員證,以備資格查驗。
木球規則 第四章 裁判職掌
第一節 裁判長
一、瞭解大會競賽辦法和比賽方式。
二、分配裁判員工作及傳達注意事項。
三、督導裁判員執行比賽之狀況。
四、協助解決裁判員執行時所發生的問題。
五、決賽成績之核對。
六、如有申訴或抗議案件時,得請求召開審判委員會議,並向委員會報告事情經過。
七、必要時於賽前向球員宣佈裁判規則及注意事項。
第二節 裁判員
一、核對比賽球員名單及球具檢查。
二、宣告每一個球道之比賽開始及球員打擊順序的作業。
三、宣告每一球道比賽結束及參賽球員的擊球桿數記錄。
四、帶領比賽球員依球道號序完成比賽。
五、比賽中違例、犯規等事件之處理,宣告暫停及再開始比賽之事宜。
六、記錄球員擊球桿數和違規。
七、核對比賽結果以及要求球員簽名確認。
八、裁判員在球場上移動或前進路線,必須不影響球員擊球。
九、裁判員在球場上佇立位置,必須能明視球員擊球及球體前進路線的位置為佳。
第三節 司線員
一、比賽須置立司線員,以輔助裁判員判定比賽球是否出界與球出界點位置。
木球規則 第五章 比賽
第一節 通則
一、木球比賽應依大會競賽規程和國際木球規則進行。
二、每位球員必須賽完第一至第十二個 (或其倍數)球道後,依比賽總桿數多寡判定勝負。
三、球員如有未賽完之任一球道或中止比賽,均不予核計該球員比賽成績。
第二節 比賽制度
一、競賽項目分為:
(一)個人賽:以個人為單位之比賽。
(二)雙人賽:以兩男、兩女或一男一女為單位之比賽。
(三)團體賽:以每隊四至六人為單位之比賽。
二、比賽方法分為:
(一)桿數賽:以十二個球道(或其倍數)擊球總桿數低者為勝。
(二)球道賽:十二個球道(或其倍數)中獲勝球道(桿數低者)多者為勝。
第三節 比賽進行
一、比賽開始
(一)當裁判員宣佈比賽開始,球員應依編配或抽籤順序開始發球比賽。
(二)當裁判員宣佈比賽開始後,參賽者如遲到五分鐘或拒絕參賽,則取消比賽資格。
(三)當球員進入發球區發球時,其他球員應退至發球區後方,以策安全。
(四)發球時應將球放置於發球區內,並向球門方向發球。
二、比賽中
(一)比賽時,比賽球穿過球門金屬棒,並位於門杯後方、球體不得接觸門杯,即為完成一球道比賽。如比賽球未能過門成功且與門杯仍有接觸,該球員直接加記一桿並視為完成比賽,以維護球門於比賽時的穩固。
※過門判定補充說明:
倘球通過球門且離開門杯後再滾回接觸門杯時,當有裁判員/司線員目擊即判定過門成功;無裁判員/司線員目擊時以同組多數球員看到即判定過門,球員間如有爭議時以球體靜止點為判決依據。
(二)比賽中球體落在界線外地面上,即為界外球。
※界外球判定補充說明:倘球離開界線再滾回接觸界線時,當有裁判員/司線員目擊時即判定界外球;無裁判員/司線員目擊時以同
組多數球員看到即判定界外球,球員間如有爭議時以球體靜止點為判決依據。
(三)發生界外球情形,尚未輪到打擊順序時,需先將球拾回並置於出界點線外一顆球距離以外的位置;待輪到打擊順序時再將球置於以出界點為中心,二個桿瓶長度為半徑的球道上擊球,但須加計一桿。
(四)比賽球如果掉落或進入坑洞、樹叢、水塘……等障礙內,無法打擊時,得移出置於障礙物入界點為中心,按界外球處理或無限向後延伸的球道上新球位,但須加計一桿。
(五)比賽中,打擊者揮桿時其他球員應退至球道兩側或打擊者的後方三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六)球門前方或後方,球道上的球均可直接攻門。
(七)比賽中如因不可抗拒的天然事故,是否繼續進行比賽,由大會宣佈。
(八)完成一球道比賽後,始能繼續進行次一球道比賽,類推至全部球道賽完為止。
(九)次一球道發球順序,依編配號碼順序輪流發球。
(十)比賽中球員如需更換球具時,球具須經大會檢查合格後才可使用。比賽球則須賽完一球道後始能更換(如比賽球損壞時不受此限)。
(十一)球員擊球時,如在擊中球之同時,球桿斷裂仍視為完成一次擊球,不可要求重新打擊。
(十二)比賽球被不同球道之球碰擊,新停球點為其球位,如球被碰擊出界,以界外球處理,但不需罰桿。
(十三)球員身體任何一部份或球具不得觸及自己或他人的比賽球及球門。
(十四)攻門或擊球時,手握球桿不得握觸桿瓶。
(十五)打擊時,球桿不得由雙腿胯下擊球或攻門。
(十六)每一球道距離球門五公尺,如設有標示線,線外直接攻門而完成過門時,該球道桿數減一桿。
(十七)中、長球道中如設有三十公尺超越線時,球員發球若未超越此線者加計一桿,若三十公尺內出界時或超越此線後球再出界時,以界外球處理。
三、勝負結果:
(一)每位球員必須有每一球道的比賽桿數,以及賽完十二個球道(或其倍數)的總桿數記錄,否則不予核算成績。
(二)勝負判定:
1、桿數賽:
(1)以每位球員賽完每一場十二個球道(或其倍數)的總桿數判定勝負,以低桿者為勝。若總桿數相同者,得以最後十二個球道桿數低的球道多者為勝,依此類推;或由大會指定方法判定之。
(2)團體賽勝負判定,以團隊最佳四人總桿數總和低者為勝。若總桿數相同時,以各該隊個人總桿數低者為勝,依此類推。若情況完全相同,則由大會指定方法判定之。
2、球道賽:每一場球賽中獲勝球道多者為勝,若相同時,得由
大會指定球道加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木球規則 第六章 發球犯規及罰則
一、裁判員作出打擊手勢,球員就位後,該球員應在十秒鐘內完成擊球動作,違者警告,再犯時,罰加計一桿。
二、發球時,球員應將球置於發球線上或發球區地面上,從靜止狀態下開始擊球,違者罰計一桿,重新發球,計第二桿。
三、發球後,球未能離開發球區應計一桿,再重新發球,計第二桿。
木球規則 第七章 擊球犯規及罰則
一、每次擊球時,以球桿置於球體後方的靜態下開始揮桿打擊。不可在行走中擊球,違者罰加計一桿,並從新球位擊下一桿。
二、擊球時,如因揮空桿或擊球前之預備揮桿練習(不得碰觸球體),均不予計桿,但不得一而再的練習而拖延比賽,違者警告,再犯時罰計一桿。
三、輪到打擊順序時,球員不得有拖延行為,應在十秒鐘內完成擊球,違者警告,再犯時罰計一桿。
四、球員擊球時,前方球道上禁止有人穿越、走動。如球員犯規,該犯規球員罰計一桿。
五、球員擊球時,其他球員不得喊叫或有不當言行而影響打擊,違者罰計一桿。
六、擊球時,因揮桿而碰觸球體或使球體移動,即算一次擊球,計一桿。
七、擊球時須以桿瓶碰擊球體,桿瓶頭,桿瓶底均可使用。禁止以桿瓶側面或以握桿擊球,違者罰加計一桿,並從新球位擊下一桿。
八、禁止以球桿做持球推送動作,違者罰加計一桿並從新球位擊下一桿。
九、滾動中的球不可連擊,違者罰加計一桿,並從新球位擊下一桿。
十、攻門或擊球時禁止以手握觸桿瓶打擊,違者罰加計一桿。若擊球過門不算,並從新球位重新擊球。
木球規則 第八章 比賽時犯規及罰則
一、球道上的比賽球,依距球門遠者先擊球或經裁判員指示擊球。不可任意擊球,違者罰加計一桿,並從新球位擊下一桿。
二、球道上的比賽球,因擊球而球體落在球道界線外地面上球體未接觸界線時,以界外球論,每次界外球,均須罰計一桿。
三、比賽時,凡有可能妨礙行進路線之球,球員皆可要求先打或拾起,而拾起前應在緊鄰球體正後方的球道上先行標記,再拾起球體,但須經裁判員同意後執行,違者罰計一桿。
四、比賽球如碰撞到做為界線之障礙物再彈回在球道上不以出界論;如碰撞界線外之障礙物,即以出界論,並按界外球處理。
五、在各種彎曲式球道上比賽時,球體必須在球道上進行,不可截彎取直方式擊球飛越界外區,違者以界外球論。
六、球道上之比賽球,因擊球而碰撞時:
(一)被他人擊中之球未出界者,以新球位為準,如球過門,即算完成該球道比賽,如球出界以界外球處理,但不罰桿。
(二)如打擊者之球因碰撞而出界,以界外球處理,罰計一桿。
(三)如打擊者之球因碰撞後仍留在球道上,即以新靜止點為準。
七、比賽進行中,球員、教練或該相關人員如違反運動員精神,警告並要求違者改善,同時罰計一桿。再犯時,則取消比賽資格。
八、比賽球員身體任何一部份或其所持球具碰觸自己或他人所打之比賽球和球門時,罰計一桿,而球之停止點為新球位。
九、比賽球員未依規定揮桿打擊或由雙腿胯下擊球,罰加計一桿,並從新球位擊下一桿(過門不算)。
十、比賽中球員如需更換球具時,球具須經大會檢查合格後才可使用。比賽球則須賽完一球道後始能更換(如比賽球損壞時不受此限)。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十一、球員於擊球前,不得整理球體前方或後方之球道,違者罰計一桿。
木球規則 第九章 球門區犯規及罰則
一、球門區內的比賽球,球道賽時以距離球門遠者先打,桿數賽時則以距離球門近者先打,違者罰加計一桿,若擊球過門不算,並從新球位擊下一桿。
二、球員不可
故意破壞球門,違者警告,並罰計一桿,再犯者取消比賽資格。
三、球員攻門時,球桿碰觸球門者,罰加計一桿。如球過門成功,視同完成該球道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