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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2020/09/01
第十二條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三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三、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分別組織之,並以理事得票次多數之九人為後補理事,監事得票次多數之三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
第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第一次理事會中選舉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本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第一次監事會中選舉之,並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三人,由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對內管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輔助理事長辦理督導會務,並於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代理理事長之職務,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推薦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二、 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理、監事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遺缺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撤職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並得設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識,其組識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會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副秘書長、執行秘書,各組長,副組長,幹部及各委員會主委,副主委、委員由柲書長提請理事長聘免之,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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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
其他說明
第十二條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三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三、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分別組織之,並以理事得票次多數之九人為後補理事,監事得票次多數之三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
第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第一次理事會中選舉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本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第一次監事會中選舉之,並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三人,由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對內管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輔助理事長辦理督導會務,並於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代理理事長之職務,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推薦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二、 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理、監事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遺缺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撤職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並得設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識,其組識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會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副秘書長、執行秘書,各組長,副組長,幹部及各委員會主委,副主委、委員由柲書長提請理事長聘免之,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