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中華民國木球協會 > 關於本會 > > 第四章會議
回上一頁 上一筆 下一筆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應以書面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理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並應以書面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監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常務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前項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產 品 名 稱 : 第四章會議
$ 未定  
商品說明
其他說明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應以書面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理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並應以書面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監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常務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前項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