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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於木球運動之推廣著有功績,經理事三人以上之推介,提報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二、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特殊捐助者,經理事一人之推介,提報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四、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資格為正式立案之相關團體,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其名額暨其產生方式,由理事會訂之。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退)會:
一、 死亡
二、 不履行會員義務,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 會員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 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其他應享權利。(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義務及工作。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其他應盡之義務。
 產 品 名 稱 : 第二章 會員
$ 未定  
商品說明
其他說明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於木球運動之推廣著有功績,經理事三人以上之推介,提報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二、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特殊捐助者,經理事一人之推介,提報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四、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資格為正式立案之相關團體,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其名額暨其產生方式,由理事會訂之。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退)會:
一、 死亡
二、 不履行會員義務,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 會員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 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其他應享權利。(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義務及工作。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其他應盡之義務。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