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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2020/09/01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代表大會之代表由本會出席理監事會票選之,其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其名額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規定名額選舉之。 第三十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經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報經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廿四日台(86)字第8603230號函准予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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